四年一度的立法會選舉又至,湊湊熱鬧談政治。今年「未出發、先火滾」,在正式提名日(16

四年一度的立法會選舉又至,湊湊熱鬧談政治。今年「未出發、先火滾」,在正式提名日(16日)前不足48小時,政府忽然公布,硬性規定參選人要簽署一份聲明,表明須擁護《基本法》,特別註明第一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此舉擺明打壓有港獨、本土、自決主張的參選人,企圖迫使他們承認「中國一點也不能少」!


根據《立法會條例》,參選提名表格本已有聲明,指「本人會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當選後,準議員在立法會履職時也要作同樣宣誓。然而,選管會忽然要求參選人額外填一份確認書,內有列明《基本法》第一條、第十二條及第一百五十九(四)條。選管會還恫嚇,參選人簽署後,若被發現作出虛假陳述,須負上刑責,卻並未說明「刑責」詳情。而根據法例,候選人在選舉中若作出虛假陳述,最高可被判罰款10萬元及監禁3年,並在3年內失去參選區議會、5年內失去參選立法會的資格。


這項新要求前所未有,不僅在立會選舉條例諮詢文件找不到,連數月前舉行的公開諮詢會也未有透露,故此公民黨大狀梁家傑直斥,此舉根本毫無法律理據。選管會提名前夕加插「新門檻」,動機非常明顯,要對港獨、本土、自決派參選人造成打壓,羅織「虛假陳述」的罪名,阻止他們在競選、甚至當選後發表「分裂領土」之主張。不過,幾個港獨、本土、自決團體明顯不為所動,熱血公民、普羅學苑、復興會、本民前、民族黨、青年新政都異口同聲強調,即使簽署聲明,也不會改變理念,會繼續公開其政治主張。


讀者也許不支持港獨、本土、自決主張,但請注意:關鍵並非支持港獨與否,而是政府透過一種不合常規的行政手段,變相禠奪港人選擇不同主張的代議士之權利;充份的被選權、選舉權,是天賦人權,在公平公正的選舉之中,參選人只要合乎基本資格,例如年齡、國籍、無犯罪紀錄等等,政府便應該讓其入閘,然後交由合資格選民,根據各自喜好投票來決定勝負。政府若透過不合理的安排,因為候選人的政見主張而「落閘」,禠奪其參選權,這和北韓式選舉有何分別?


此外,這樣會帶來一個更嚴重問題:這次選管會斷章取義地抽出幾條《基本法》,均和中國擁有香港主權有關,迫參選人簽字確認,而無視《基本法》也寫明有修改機制這事實,這種斷章取義手法一旦開了壞先例,日後影響相當深遠——想像一下,以後的選舉,當局在上述三條條文聲明之外,若再加上《基本法》廿三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然後要求候選人簽字畫押,根本當局的「神邏輯」,參選人若在競選期間反對廿三條立法、甚至當選後在議會投反對票,都可以冠以「虛假陳述」的罪名,變相為廿三條立法開路!





圖片:852郵報


大家可以不理會港獨、甚至九月不投票,但不能忽視這事件的嚴重性,既禠奪港人的投票選擇權利、也變相為強權為虎作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