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yone but CY」的特首選舉明年初舉行,而投票下屆特首的選委選舉定於12

「Anyone but CY」的特首選舉明年初舉行,而投票下屆特首的選委選舉定於12月11日,選舉管理委員會日前就此展開公眾諮詢,唯當局冥頑不靈,繼續以競選開支上限為藉口,把網民在fb換頭像、加hashtag支持候選人等行為,都視作選舉廣告,主席馮驊還恐嚇,若未經候選人授權,而促使或阻礙某候選人當選,最高可判囚7年!




左起:周浩鼎 on facebook、互聯網、楊岳橋 on facebook


選管會周三(11日)公布選委會選舉活動建議指引,並展開30天公眾諮詢,至下月9日。今年3月,馮驊法官推出的立會選舉活動指引之中,加入類似「網絡廿三條」的建議,把一般網民在facebook等社交媒體換頭像、加hashtag支持候選人等行為,都視作要計入競選經費的廣告,巳經在公眾諮詢會上被出席者大鬧,勢估不到,馮官沒有吸取教訓,在今次選委選舉活動建議指引之中,一錯再錯。


在3月立會選舉活動指引公眾諮詢會上,筆者曾經問過馮官,何以規管網民的言論自由。當時他回答:世界各地每個選舉,基於公平原則,候選人皆有競選經費上限,唯某些候選人會縱容一些「隱形助選者」,他們表面不屬於該候選人的競選團隊、實則有連繫,聲稱以「個人」身份進行拉票宣傳,開支又不計入競選經費之中,是會構成不公平選舉的。故此,選管會要立例規管「隱形助選者」在社交媒體發佈選舉廣告。


猶記得,馮官言畢,台下即噓聲四起,參予者反駁:怎可能把所有Like某候選人的都視作有連繫「隱形助選者」?馮官又怎樣證明?例如在新東補選中,網上數以千計人換了梁天琦頭像、hashtag #6號,選委會如何舉證?抑或要網民自行證明他不是梁天琦的「隱形助選者」?台上的馮官結果支吾以對,只說交法官判決(但他本人也是法官!)


筆者3月撰文《網絡廿三條選舉版借屍還魂》,曾解釋這種修訂,實為「網絡廿三條」死灰復燃,大有箝制言論之意!互聯網信息流動迅速,而且任何背景的人都有權利發文,根本無法清楚界定他們發的是廣告抑或個人意見。選管會建議指引含糊不清,根本連自己也未能拿得出那把量度「廣告」的尺,只說一旦遇上爭議,「就送上法庭,交給法官判決吧!」這修訂一旦通過,試想像一下,類似今年新東補選時,網民在網上換梁天琦頭像、hashtag #6號,日後都可能負上刑事責任的景象有多恐怖嗎?選管會建議修訂陷阱重重,這樣一來,以後每逢選舉期間,市民為免動輒得咎,索性減少在社交媒體發表,網民每年總有幾十日「唔方便」,變相打壓網絡言論自由。


這樣充滿問題的建議修訂,當局一再於立會選舉諮詢、選委選舉諮詢之中提出,可以預料,未來還會在特首、區議會等選舉諮詢之中出現,只要有一次成功偷雞,「網絡廿三條」便會借屍還魂,網民們真的要提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