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周不得不談旺角警民大衝突。為了分散大眾視線,政府高調大動作地把焦點集中在暴力之上,

本周不得不談旺角警民大衝突。為了分散大眾視線,政府高調大動作地把焦點集中在暴力之上,令大眾只注意到示威者一晚的「犯法」,而無視政府多年的「犯罪」!在政治公關上,這次政府高官把轉移視線的技倆發揮得如此淋漓盡緻。



圖片:boxun.com


年初二凌晨衝突過後,梁振英迅速出來高調定性事件為「暴亂」,形容示威者為「暴徒」,而警方大肆拘捕幾十人,及控告罕見的「暴動罪」,而CCTVB等主流傳媒清一色形容事件為「暴亂」或「暴動」,不斷重覆示威者碇磚、攻擊警員等「暴力」畫面。之後,警方更大肆搜查一個環保工場,聲稱搗破一個「武器庫」,極盡能耐把旺角衝突,包裝成為一群「暴徒」以預先準備好的「武器」、訴諸街頭「暴力」發動的「暴亂」。


這種政治公關技倆的確有效,儘管事後也有學者、評論強調,事件其實反映,梁振英政府施政失當、輕忽民意,導致民怨升溫,結果小販魚蛋成為了民怨爆煲的導火線。但是,港豬就是港豬,那能正確思考?數字會說話:新思維委託進行的民調顯示,52.1%受訪者認為示威者需負最大責任、只有26%認為政府要負責。


「總之犯法就係錯、無論如何都應該守法!」這幾年,尤其是2014年佔領過後,政府透過主流傳媒不斷向社會滲透這種意識,成為衡量社會抗爭的絕對標準:佔領是錯,因為佔路者犯了法;驅蝗是錯,因為擾亂社會秩序;衝擊議會是錯,因為刑事毁壞;拉布點人數也是數,因為立法會也有本身規矩!


在這種長期轉移視線下,每次一有社會抗爭發生,港豬都條件反射性看有無人「犯法」,而忘掉了更重要是,高官「犯罪」。犯法和犯罪是兩種不同概念,前者是指觸犯由政權、立法者所定下的法例,但法例是因時、地、處境而異,並非必定絕對的——舉個例子,熟食小販在香港公開攞檔是犯法,但在台灣、新加坡,不但合法,更幫助政府推動旅遊業(詳情參閱筆者上年2月舊文「撐小販開夜市振經濟」)。


犯罪,則是專指道德層面,例如說謊、虛偽、貪心、獻媚等。道德上的罪,未必能寫成法例,法庭不能判其入獄,但一個人犯了嚴重的罪,又被揭發,社會自有公論,在人心目中,會判定其是非對錯。


譬如蠢蠢欲動下屆特首寶座的梁錦松,當年被傳媒揭發「偷步買車」,儘管沒有被告上法庭,但社會對其失去信任,梁也得辭去財政司司長(事隔十年,梁錦松竟能東山再起,港豬的確寛宏大量!又例如聲稱犯了「全天下男人都會犯的錯」的成龍,婚外情、私生女都沒有犯法,但在道德上犯下不忠的罪。


這幾年政府不斷打壓港人權利、言論自由、新聞自由、出版自由、網絡自由等,社會意見領袖、學者,不直斥政府「犯罪」,敦促高官應該檢討施政失誤,反倒譴責被壓不過氣的弱勢市民,在無可奈何下的反抗行為,像CCTVB這類傳媒,無限放大「犯法」,引導觀眾聚焦示威者「犯了法」,所以警察暴力鎮壓、政府秋後算帳、政治檢控就相當合理。


堅持和理非非的港豬,若果不服氣筆者批評的話,不妨參考,堅持非暴力鬥爭的馬丁路德金,在1968年3月14日於一間中學演講的評論,作為文章的結束:「今天晚上,如果我單是在你們面前譴責騷亂,那是不足夠的。如果我不同時譴責在我們社會中存在著那些隨意且不能忍受的狀況,那就是在道德上不負責任。正是這些狀況令人別無他選,要以暴力抗爭來爭取注視。我一定要說的是,騷亂是被忽視者所用的語言。」